王某向朱某借了10多万元,但还了5万后没钱再还。朱某多次催讨未果、失去耐心,决定给王某点“颜色”看看。
一天,朱某纠集陈某等人找到王某,将他带到朱某的公司内逼要债务。期间,朱某殴打了王某,还安排陈某24小时看管王某,逼迫王某筹款还债。王某被关了6天,直到他的亲属向朱某支付欠款后才被放回。
/ 法院审理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认定朱某、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虽然认罪认罚,但一直认为自己没有对王某实施暴力,只是在一旁“陪同”王某,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 法条链接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法院提醒 /
公民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本案中陈某虽认为自己仅是陪同被害人,但他的行为对被害人形成了软性控制,将被害人控制于特定的场所内,要求其向家属索要欠款,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