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王某雷将借款人张立东、刘宏玉(二人系夫妻)以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8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7年,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立东、刘宏玉偿还总计1422万元及相应利息。这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到了2020年,王某雷却因雇佣他人采用围堵、滋扰等手段非法讨债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兴安盟中院二审维持这一判决。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2022年,兴安盟中院以“刘宏玉死亡、其权利义务继承者未参加诉讼”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今年2月,兴安盟中院以“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了张立东的再审申请。
与此同时,2023年,张立东被乌兰浩特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宏图公司原董事长王某文因此罪被判刑二年。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2800万的“借贷纠纷”:
法院判决偿还1422万元及利息
根据相关司法文书认定,2012年,张立东和王某雷经人介绍认识,此后张立东多次向王某雷借钱。张立东的申诉材料显示,两年大约借了五六百万元。
2017年3月,张立东在乌兰浩特市一家饭店包厢给王某雷出具一份2800万元的借据。
2017年7月,王某雷向乌兰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立东、刘宏玉以及宏图公司给付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
2017年12月,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立东给王某雷出具的2800万元借据,实际借款金额应为1652万元,张立东还款230万元,剩余借款为142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张立东、刘宏玉偿还王某雷1422万,偿还利息57万余元,宏图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随之生效。
在此案审理期间,经王某雷申请,2017年9月,乌兰浩特市法院查封了宏图公司的工程款2968万元,理由为该款项为张立东在宏图公司的工程款。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2018年1月,王某雷向乌兰浩特市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宏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张立东只是该公司建设项目上的安全员,没有工程款,应撤回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指使人员采取围堵、跟踪等非法手段讨债
出借人获刑一年十个月
本案执行期间,乌兰浩特市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一份《关于王某雷涉嫌“套路贷”案件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到,王某雷(在与张立东借贷纠纷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借助司法程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套路贷”犯罪嫌疑,即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王某雷因在该起借贷纠纷中存在暴力讨债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院作出处理意见:中止执行,将王某雷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后,王某雷被以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等罪名被科尔沁右翼中旗检察院公诉。
2020年11月,科尔沁右翼中旗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雷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等罪名未被认定。
针对此判决,科尔沁右翼中旗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立东提出上诉,而兴安盟中院审理后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判决认定,2017年5月初至7月中旬,王某雷为向张立东夫妇讨要债务,通过他人雇佣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强行讨债。讨债人员在张立东、刘宏玉所居住的别墅、医院等地多次围堵、滋扰二人,还租赁汽车及自用汽车跟踪刘宏玉、围堵张立东长达30余天。刘宏玉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派出所等对王某雷等人劝说、警告,但王某雷仍指使人员采取围堵、跟踪等手段讨债。
判决认定的事实中,包括2017年3月12日,王某雷、吴某某等与张立东在“大连渔港”包间对账,吴某某通过言语施加压力,张立东写下2800万元的借据。
检察院的指控则有更多细节:王某雷等三人以围堵之势将张立东夹坐在墙角内,张立东在4个小时内未能动地方,未上过一次洗手间,无奈之下违背意志给王某雷签下2800万元借据。
此外,2020年,乌兰浩特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某某因为在王某雷与张立东的借贷案执行以及其他案件中受贿等事实被法院以受贿、高利转贷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多部门出具司法文书
调查借贷纠纷涉嫌“套路贷”等问题
在王某雷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乌兰浩特市法院、公安局以及科尔沁右翼中旗检察院、兴安盟人民检察院均出具相关司法文书,认为王某雷与张立东的借贷纠纷涉嫌“套路贷”等多个问题。
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的《关于王某雷涉嫌“套路贷”案件的调查报告》提到:王某雷在10个月内以现金形式9次出借巨额款项,未能对巨额款项的交付过程、资金来源等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相应证据,其出借能力存疑;王某雷以2800万元起诉,又当庭自认1500万元,有不正当放弃权利之嫌;其明确在录音中说对涉案款项进行了记账保留,却不向法院提供,有隐瞒借款真实情况之嫌;实际借款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相差悬殊,相对方(张立东一方)反映强烈。
法院的调查报告
同时该报告认为:本案已经兴安盟中院再审驳回,本院不宜启动再审程序,即使启动再审,以现有民事证据,很难查清真实借款本金金额。
2019年9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作出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载明:据王某雷供述和张立东、刘宏玉陈述,说明张立东给王某雷打的欠条中480万元借据失实。2800万元欠条形成系由多次拢账后王某雷等人逼迫张立东写的。
2020年9月,科尔沁右翼中旗检察院作出的《补充起诉决定书》显示,张立东向王某雷借款,双方约定扣除“头息”,即约定一个月结算就扣除一个月利息交付剩余本金,约定三个月结算就扣除三个月利息交付剩余本金。同时,王某雷向张立东提出拢账,每一次拢账都导致张立东向王某雷借款本金数额畸大。拢账形成的480万元借据中,张立东归还230万元,但王某雷并未将此笔款项扣除;依据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张立东仍有334万余元未还,王某雷以2800万元为本金起诉,但因拿不出证据又自认本金为1500万元。
2022年4月15日,兴安盟检察院就此民间借贷案出具《民事抗诉书》,向兴安盟中院提起再审抗诉。《民事抗诉书》载明,原审生效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中提到几点,判决将砍头息和高额利息计入本金。《民事抗诉书》还提到,王某雷主张以现金交付却未向法庭提供账本,其当庭陈述借款时间、金额与刘宏玉提交的借据复印件不一致,且互不认可。
民事抗诉书
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借款人因拒执罪获刑
2022年5月,兴安盟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抗诉机关为兴安盟检察院,申诉人为刘宏玉和张立东。
再审期间,刘宏玉因病去世。2022年12月,兴安盟中院因此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张立东在申诉材料中表示,在再审裁定书以及抗诉书明确载明刘宏玉、张立东均为申诉人前提下,将张立东身份变更为被申请人,在刘宏玉因病死亡后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不合法。
此后,张立东继续向兴安盟中院申请再审。
今年2月6日,兴安盟中院再次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期间张立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再审请求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诉进行的同时,张立东和宏图公司王某文因划拨宏图公司被法院扣押工程款,于2023年12月被乌兰浩特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权威性,张立东是宏图公司项目实际承包人,王某文无视法律权威,将本院扣押的工程款划拨给张立东,后被张立东转移支付他人,致使民事判决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
张立东和王某文辩称,张立东只是宏图公司安全员,不是实际承包人,在公司账户上没有工程款,转移支付的钱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些业务都是张立东在办,所以支付给他。民事判决有问题,应启动再审。
但二人的辩护意见并未得到法院采纳,乌兰浩特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立东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目前,本案尚在二审中。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联系采访了兴安盟中院和乌兰浩特市法院,均未得到回应。王某雷也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