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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到的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要账时应以哪个金额为准?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 164次

  老王与大刘签订借条借款4万元,大刘实际转账金额3万8千元。借款到期后,老王给大刘微信转账2万元,不再偿还余下借款。大刘在要账时应以借条金额还是实际转账金额为准?


  ——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本案中,老王与大刘出具的借条记载金额为4万元,而大刘实际出借金额为3万8千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和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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