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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要账要成诈骗犯”?一审因票据诈骗获刑13年半
发布时间:2024-02-24 浏览 169次

  “徐家兄弟欠我弟弟2千多万元,我弟弟要债却因为票据为假被判刑13年半。”


  1月18日,江苏的潘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其47岁弟弟潘某所涉票据诈骗案二审在徐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当日未当庭宣判。


  47岁被告人潘某 受访者供图


  欠债者用汇票抵债


  “还去银行查询,银行回复函确定是真票”


  潘女士介绍,弟弟开饭店和工厂,与徐家兄弟有生意往来。2012年11月,因为徐家兄弟欠弟弟2千多万元,弟弟就上门讨债,弟弟从债务人安排的人处拿了涉案面额49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来抵债,因此遭遇牢狱之灾。


  案承兑汇票 受访者供图


  潘女士介绍,“当时,徐家大哥跟我弟弟讲,他在深圳认识一个做承兑汇票的人,可以通过他的公司来担保借承兑汇票周转,这样就可以还我弟弟的钱。”


  “徐家兄弟提出用汇票来抵债,也是哥俩安排我弟弟到深圳取票,当时有徐家公司的委托书等材料,而且还去银行进行了查询,银行回复函确定是真票。”


  银行查询回复称汇票记载事项与我行承兑的汇票记载一致 受访者供图


  潘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承兑汇票必须有徐家公司的公章和委托书等手续才能兑现,“我弟弟拿着汇票是不可能兑出来的,而且也不是我弟弟本人兑现的,汇票兑现也是徐家哥俩兑现的。当时兑现的有329万是给了我弟弟的,至今徐家兄弟还欠1700多万没有还清。”


  此后,承兑汇票由真变假,潘女士称弟弟对此毫不知情。


  “涉案汇票被徐家哥俩又变相卖给别人,一个买家在去银行贴现的时候,发现兑不出钱了,被银行发现是变造票。汇票怎么就变成假的,我弟弟从始至终都不知道,没有证据证明我弟弟知道这是假票,并且同案犯李某和孙某也说他们不认识我弟弟。”


  案发11年前


  “一直没说什么,突然说把假票给我弟弟”


  潘女士感觉蹊跷的是,从2012年案发,徐州沛县公安局2013年2月刑事立案,到现在都过去11年多了,“他们一直都没说什么。后面突然又说把假票给我弟弟,但我弟弟说就没看到假票。”


  潘女士表示,2022年7月,案件起诉到沛县法院。2023年2月一审开庭。2023年7月,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她弟弟有期徒刑13年半,并处罚金15万。2023年8月,弟弟上诉至徐州中院。


  潘女士为弟弟鸣不平,“以我弟弟的文化水平,他不可能去用假票。他初中一年级都没毕业,他就是小学文化,他没有这个脑子去有意识地去用假票,这是不可能的,他也操纵不了的。”


  法院一审判决


  以票据诈骗罪判刑13年半并处罚金15万


  2023年7月31日沛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或变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孙某明知是变造的金融票据,为赚取中间差价和居间费用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被告人李某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被告人孙某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书显示,徐家哥哥另案被判刑,其供述证实2012年,其认识在深圳开银行承兑汇票,其弟弟去深圳回来后说深圳的承兑汇票是假的,当时潘需要钱,徐家哥哥提供了深圳卖假票人的电话,让潘某自己联系。后来潘某让他帮忙把手里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贴掉,说是500万左右面值,他曾怀疑票是假的,如果没有问题,潘某自己就会贴掉。


  案件二审开庭


  47岁被告人当庭辩解完全不知道是假票


  潘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今天(1月18日)下午在徐州中院刚开完庭,我旁听了庭审,我弟弟在法庭上陈述也说他是无罪的,说他完全不知道是假票,因为他去银行查询过了。他没做过这个事(票据诈骗)。”


  潘女士说:“是别人差他的钱,他去要钱,人家给的汇票。并且有对方公司的委托书,盖的有对方公司的公章。一审判决书上写的他是票据诈骗,但是我弟弟只不过是要债的,就是想拿回欠款。希望法律可以还我弟弟一个公道。”


  潘女士告诉记者:“今天庭审时,同案犯李某、孙某的口供和2023年12月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两人的证词前后明显不一样,我们在法庭上也提出来有串供的嫌疑。”


  对于47岁弟弟潘某的巨额借款,潘女士承认弟弟和徐家兄弟有经济往来,“借款合同是真的,我弟弟是以他公司的名义借款,也不是一次性借的,是好多次累计借的。”


  潘女士表示,徐家大哥目前正在服刑,徐家兄弟均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辩护律师观点


  依据同案犯口供认定被告人主观知道假票证据不足


  二审辩护人周兆成律师受访指出,涉案的第三张承兑汇票,到底是谁付钱,以及将钱付到谁的账户,本案的关键事实并没有查清。


  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第二张票是被徐家弟弟用来转让了,该部分事实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进行确认,导致本案第二张票是否与第一张票是否一致,以及第二张票的流转过程的事实没有查清。


  周兆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本案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中,第一张票是徐家弟弟去对接的,拿回来后潘某拿着票进行了多次查询后被李某收回;第二张票潘某给了债权人抵账,而在案证据显示,第二张票被徐家弟弟进行了转让,说明潘某在该第二张票顺利转让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从李某处拿的票是真实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明知票据是假的。


  而本案涉及的第三张票,潘某拿回来后也去银行查询了该票据的真假,在案证据、证言均能证实当时有银行查询回复函,而该票据转让的买家以及相关人等,均是徐家哥哥一手联系和安排,“从这一点来讲,潘某没理由不相信其手里的票是真票,也可以证明,最后该汇票转让的329万也冲抵了徐家哥哥欠潘某的债务,潘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利。”


  周兆成表示,一审法院依据李某、孙某的口供以及徐家哥哥的口供,认定潘某主观上知道该票据为假,证据明显不足,本案无法排除潘某确信该票据为真的合理怀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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