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难?公司员工朱某开启了“抖音催债”新方式——抖音账号上用短视频鲜活展示锁门讨"债"过程,服不服?当然,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让朱某及公司很服:承担名誉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警示:发生交易纠纷之后,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与方式解决,如采取过激行为,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律。作为单位应当约束员工类似讨债行为,默许与纵容亦将因员工构成职务行为而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通过自媒体散布信息向对方制造压力或宣泄情绪,往往处于名誉侵权的边缘,且该方式更容易失控,导致侵权后果扩大,应当谨慎采取。
13万元纠纷
2022年2月,得力劳务公司(化名)委托强猎公司(化名)收购某建筑机电安装公司,双方签订《企业委托代理协议》,得力公司据此向强猎公司支付了13万意向金。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得力公司于是要求强猎公司退还13万意向金,双方发生争议。
锁门讨债 抖音开骂
抖音催债
2022年11月22日,得力公司员工朱某前来强猎公司营业场所录制视频后,于当天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配文“强猎公司签合同用皮包公司,拿了十几万不做事,来要账耍无赖,大家避坑”。次日上午11时许,朱某将强猎公司大门上锁,公司报警,警方立即到场处理。当天朱某将其所拍摄锁门视频上传自己抖音账号,配文“强猎公司拿钱不履行合同,纯纯皮包公司,有资质需求的千万别信”并多次发布。强猎公司获悉后通过微信与得力公司方进行交涉,并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抖音侵权行为。朱某与得力公司仍置之不理,嗣后继续多次发布类似视频,并以“#给农民工讨要工钱#拖欠工资#恶意讨薪”对相关视频进行标识推送与引流。朱某案涉抖音账号有粉丝一百余名,部分视频后评论点赞达数千,对强猎公司负面评价达数百条。
法院判决
2023年2月,强猎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到雨花法院起诉得力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得力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强猎公司经济损失329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已经生效。
同时,经过庭审教育,得力公司检讨了员工不当行为,同时就其与强猎公司的合同纠纷问题选择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
民一庭庭长 一级法官 陈金磊
法官 辨法析理
原被告因委托事务发生纠纷,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尚未有法律定论情形下,被告公司员工朱某通过锁门并发表抖音视频方式催退合同款项,相关视频配以诱导、贬损甚至侮辱性文句,直接攻击原告商业声誉并作彻底否定性评价,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虽无证据证明此系受被告明确指使,但朱某行为直接服务于《企业委托代理协议》争议以及被告公司利益,与其所获事务授权与职责范围存在内在联系,且在原告警示后被告未曾表达异议,亦未见有督促改正并加以约束,导致后续类似视频多次发表,故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须对此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办理公证系原告必要取证手段,所发生的公证费1860元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实际支出的打印费、律师函费用与律师代理费合计11106元,亦属合理维权成本,案涉侵权行为势必导致原告商誉受损并波及业务开展,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情形下,本院结合原告从事行业特性以及全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20000元;综上,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按32966元标准赔偿。
本案警示意义在于:发生交易纠纷之后,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与方式解决,如采取过激行为,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律。作为单位应当约束员工类似讨债行为,默许与纵容亦将因员工构成职务行为而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通过自媒体散布信息向对方制造压力或渲泄情绪,往往处于名誉侵权的边缘,且该方式更容易失控,导致侵权后果扩大,应当谨慎采取。
看新闻 学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