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发生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当时,范帅帅和朋友李梦思前往郝广家要债时砸碎了郝家的玻璃,郝广得知后与范帅帅在电话中争吵,后范帅帅持刀与李梦思一同前往郝家,郝家人持镐柄、扎枪应对。冲突中,李梦思死亡,郝宽、郝广兄弟俩及两人的父亲郝国春被砍伤,范帅帅受轻微伤。
案发后,郝家人觉得自己遭遇飞来横祸,属于“正当防卫”;李梦思的家属则认为,郝氏兄弟是故意杀人。
2022年4月29日,满城区法院一审认定郝宽、郝广、范帅帅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八年半和九年。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保定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三人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且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2022年10月25日,保定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满城区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郝氏兄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被撤销的一审判决显示,满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因债务纠纷,范帅帅和朋友李梦思开车到郝广家找郝广要账。范帅帅在郝广家楼下喊叫郝广,郝广家无人应答,范帅帅遂用煤块将郝广家门玻璃砸碎后离开。郝广妻子孙女士报警,并打电话让郝广回家。郝广回家后通过监控发现是范帅帅砸的玻璃,随即打电话给范帅帅告知其已回到家中,两人在电话吵骂。范帅帅从其住处拿刀后与李梦思一同前往郝广家。在郝广家门口,范帅帅持刀砍郝广,郝广持镐柄、郝宽持扎枪和范帅帅打斗。李梦思徒手将郝广踹倒,并拽倒北墙上的铁栅栏。打斗中,范帅帅将郝宽、郝广、郝国春(郝宽与郝广的父亲)砍伤;范帅帅被郝宽刺伤后逃离现场,李思梦在后退的过程中被郝宽刺伤倒地,郝广又持镐柄殴打李梦思,致李梦思死亡。
经鉴定,李梦思符合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郝广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郝宽轻伤二级;范帅帅为轻微伤。
李梦思的家属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郝宽、郝广的刑事责任,并追加郝国春为被告人;郝国春则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范帅帅的刑事责任。郝宽和郝广辩称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且属于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满城区法院认为,范帅帅因与郝广之间有债务纠纷,酒后去找郝广要账。为发泄情绪,用煤块将郝广家玻璃砸碎,属于滋事行为,但该行为随着范帅帅的离开已经结束。郝广在得知此事后未保持克制冷静处理,而是立即给范帅帅打电话告知其已回到家中,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双方虽对通话内容及是否约架各执一词,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范帅帅和郝广在电话中彼此沟通措辞并不理智,对相关事宜也并非进行友好协商,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双方对冲突升级均有过错、事先准备并使用凶器、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在主观上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均实施了伤害行为,在范帅帅已逃离现场,李梦思徒手且正在后退的情况下,郝宽持扎枪将李梦思刺伤,郝广持镐柄对李梦思进行殴打,致李梦思死亡,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满城区法院认为,范帅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郝国春、郝广重伤、郝宽轻伤,范帅帅的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不能因出现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定性为故意杀人。郝宽、郝广及其辩护人提出郝宽、郝广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且属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范帅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李思梦家属等人提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郝宽、郝广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加郝国春为本案被告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郝宽、郝广持凶器伤害他人,另致范帅帅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范帅帅持凶器伤害他人,致多人多处受伤,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满城区法院判决郝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范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郝广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部分事实不清,存在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李梦思的家属不服,以郝宽、郝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民事赔偿事实认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郝帅帅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另一边,郝宽以原判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郝广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保定市中院受理后,报请河北省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保定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三人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且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2022年10月25日,保定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满城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3年5月22日,郝广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满城区法院将于5月26日开庭重审郝宽、郝广、范帅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