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广西某农业公司支付原告胥某等8人劳务工资等10万余元,帮他们拿回了拖欠3年之久的工资。
经法院查明,2015年,胥某等8人接受广西某农业公司的聘请,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至2020年1月,该公司共欠胥某等8人工资10万元。因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胥某多次往返于两省之间,为拿回8人工资走上了“漫长”的讨薪路。因该农业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2023年6月,胥某等8人诉至临湘法院,请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胥某等8人为某农业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务费标准,原告完成劳务工作后,被告某农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显属违约。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公司应按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劳动报酬,需承担违约责任。恶意欠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王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