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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到原告席上去要债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 151次

  这几天,有媒体刊发了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的(2018)云0112民初2352号判决书。


  这是一份形成于5年前的民事判决,标的金额不大,案情也不复杂。时隔多年,它再次出现于公众视野,主要还是原告身份特殊。因为在该份判决书中,讨债的不是普通人,而是隔壁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什么样的案件,会让贵州省的最高审判机关也要放下身段,选择坐到邻省法院的原告席上去呢?


  原来2016年12月14日,贵州高院误将一笔114900元的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错划到了昆明瀚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天公司)账户。发现这笔执行查控系统采购项目尾款错划后,贵州高院要求瀚天公司返还。


  瀚天公司表示,贵州高院在事发一年后才发现款项汇错,现在错划的款项已经被悉数使用了。瀚天公司虽然愿意归还,但因经营不善,能力有限,只能以分期方式在一年内偿还。


  贵州高院无法接受瀚天公司漫长的还款方案,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瀚天公司,要求立即退返11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由于瀚天公司承认收到了贵州高院错汇的114900元,2018年3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瀚天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返还贵州高院114900元并承担1299元诉讼费。


  一审判决生效后,贵州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2执3299号裁定书显示,瀚天公司已全额支付了114900元款项以及1299元诉讼费。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也已将上述款项发放给贵州高院,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以上就是贵州高院诉瀚天公司的基本情况。


  今天,我们回顾本案,一来是在信息泛滥的年代,很多朋友都没有关注到这起罕见的省高院诉小民企的案件;二来,也是在满足吃瓜娱乐的同时,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一番评述。


  首先,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要求“瀚天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贵州高院返还114900元”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因为西山区法院是基层法院,西山区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并非终审判决。一旦瀚天公司上诉,那么将经历上诉副本送达,上诉费预缴、一审档案移送,二审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程序,走完这些流程没有三、五个月是下不来的。


  虽然二审法院最终也会要求瀚天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但判决生效时间必然会在2018年4月30日之后。这时即使二审法院有心维护一审判决,也将爱莫能助。因为如果维持一审判决,瀚天公司就要在二审判决前就要履行返还义务,这是要置二审程序于何地?


  因此,一审判决正确的表述方式应该是:被告瀚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XX日内返还贵州高院114900元。当然,我们猜测,一审法院敢这么判,可能是笃定了瀚天公司不会上诉吧。


  其次,本判决的诉讼费负担方式有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诉讼费要由败诉的瀚天公司承担,那么贵州高院预缴的诉讼费应由西山区法院直接退还给贵州高院,而不是由“瀚天公司于支付不当得利款项时一并向贵州高法院支付”。


  因为按照西山法院的判法,一旦瀚天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贵州高院不仅将拿不回错划的114900元本金,还要倒贴一笔1299元诉讼费,这岂不是进一步扩大了贵州高院的损失,贵州高院相关责任人岂不是更加压力山大?


  当然,对诉讼费全部由瀚天公司来承担一事,我们是持有异议的。因为本案诉讼之所以发生,当然有瀚天公司不主动归还的因素,但起因还是贵州高院错汇,所以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是更为合适的做法。这在惩戒瀚天公司拒不归还的同时,也是对贵州高院的警示,有利于贵州高院举一反三,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细致程度。


  最后,西山区法院的(2018)云0112执3299号执行裁定书有问题。执行裁定书载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瀚天公司已交付执行款116199元(小编备注:刚好是114900元错汇款项+1299元诉讼费),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放给贵州高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根据上述事实,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的内容结果应当是“执行完毕”,但西山区法院执行裁定载明的结果是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一般是限于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所以西山区法院的说理与裁定书主文驴头不对马嘴,终结执行的表述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我们也查看了瀚天公司的情况。这家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注册资本仅有50万的公司,自2004年4月13日成立至今,总共也就涉及3份法律文书,全都与贵州高院有关。


  其中第一份是贵州高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第二份是要求他返还贵州高院错划的资金的民事判决,第三份是强制偿还贵州高院错划资金的执行裁定。昆明的这家公司在商业领域或许默默无闻,但在中国司法史上绝对是留下了醒目的一笔。


  尽管判决书和执行裁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瑕疵,但我们认为该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执行效率也是高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欠了一省最高大理寺的钱不还,贵州高院也没有直接划扣或跨省抓捕,它依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立案、去开庭,去执行,这正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此外,在批评贵州高院财务人员粗心大意的同时,也要表扬一下贵州高院财务负责人朱远培同志。在法院待久了,看来朱远培老兄也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他打官司不需要律师,他也没有把责任推给下属,他亲自出马,全程参加了诉讼和执行程序,最终把错划的中央专项资金全部追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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