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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7月1日起,你的讨债新路径来喽
发布时间:2024-06-27 浏览 155次

  新的公司法7月1日就要实施了。新公司法下,公司的债权人在维权讨债的路上,多了不少大杀器。本文全面梳理了新公司法下,公司债权人的维权路径,希望对那些摩拳擦掌的债权人有一些帮助。


  一、利用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讨债


  新《公司法》第2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法人人格纵向否认制度”、“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


  (1)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2)若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公司之间均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一并起诉股东及控制的各公司,要求任一公司承担责任。


  比如,过去,假设王老板成立了A和B两个公司,A公司100%控制B公司。假设B欠债无法偿还,直接破产就好了。如果B公司欠你有钱,只好在B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等着看能不能闻到一点腥味。而孙老板还是可以继续正常经营A公司。现在你可以连A公司一起起诉。如果A公司不能自证清白,证明A公司与B公司财务相互独立,则A公司要承担责任。


  再比如,王老板作为A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利用手中的权利,把公司款项借给别人,或者把公司资产低价卖给别人,以此来逃避债务。正好,A公司欠你有债务,过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你,新公司法实施后,你就可以要求张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我把他用图示的方式分三个类型给你一一列举,看看欠你钱的公司,属于哪一种?你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来选择维权方法。


  第一类: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第二类:过渡控制与支配


  第三类:资本显著不足


  各位债权人,如果你遇到了债务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时,要结合自己的情况,依法起诉,列举被告:


  (1)如果债权已经过生效的裁判确认,债权人可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如果债权尚未经过诉讼,债权人可以在对公司的债权提起诉讼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债权人也可以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告知你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此时应按照法院要求追加,否则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二、利用新公司法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讨债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如果你的债务人公司存在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到而未实缴的情形,你在起诉公司的时间,可以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你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可以将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利用“股东失权制度”讨债


  新《公司法》52条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对于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仍一直未履行的股东,公司可以发出失权通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失去的股权,公司可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将暂时的“无主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受让的新股东主张补充责任,要求用补充的资本偿还债权;第二种,债务人公司注销该股权减少注册资本。此时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在公示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第三种,债务人公司对暂时的“无主股权”既未转让第三人,又未注销债权,而是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出资偿还债务。


  四、利用“董监高未履行勤勉义务”讨债


  新《公司法》新增了董监高具有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对于股东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违规财务资助、违规分配利润、违规减资等损害公司资本充实的情况,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要求其在对公司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进行相应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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